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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双鸭山市阔步前行

发布时间:2020-09-07|来源:东北网|点击量:1189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近年来,双鸭山市通过实施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全面推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城市的社会信用度逐年提高,据“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显示,在2019年末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排名中,双鸭山市在全国261个地级市中排名第102位,排名较上一年度上升77位。

  近年来,双鸭山市围绕推进政务诚信,强化机制建设,全力优化城市信用生态。制定出台了《信用双鸭山建设年实施方案》,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从5个方面分解,明确了27条工作目标,细化了60项工作内容,依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权力清单压实责任,并进行督办考核。并制定了《双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度》(试行)及责任单位联络员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保障和依据;强化了平台建设,实现数据归集互联共享。建设了包含有数据归集、信用查询、联合奖惩、协同监管、信用大数据可视化分析、信用预警监测、信易+应用平台,升级改版了“信用双鸭山”网站,实现信用政策法规解读、信用信息动态发布及新闻宣传,信用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及“一站式”查询服务等功能;强化信用修复,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建立了不良记录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先后完成了7户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信用黑龙江”“信用双鸭山”存在不良记录的修复。

  围绕司法公信建设,双鸭山市逐步巩固和完善联合惩戒工作格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和做出《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对各级政府、公安、检察机关及执行联动单位、联合惩戒等单位的协助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组织1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组织27家单位联合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逐步健全完善执行联动和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向省法院、诚信龙江网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自动启动对失信被执行人贷款、投资等活动限制,并实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媒体曝光举措,形成有效失信惩戒威慑态势。仅2020年1至7月,就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584例,限制高消费、乘坐飞机、招投标等活动1765例。市中院配合市营商环境局连续开展“清赖行动”专项整治,不定期向市纪委监委累计提供涉公职人员、党员失信名单58人,向市委组织部门提供审核拟提拔人员名单失信情况累计超过100人次。仅今年以来就向纪委监委部门提供涉公职人员、非党员失信14人予以联合惩戒。并通过公众媒体深入开展失信惩戒宣传,营造惩戒失信工作良好舆论氛围。

  围绕商务诚信建设,双鸭山市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商务诚信监管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分析企业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将企业信用分级分类,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商务诚信监管机制,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升商务诚信建设监管效能。

  围绕社会诚信建设,双鸭山市在纳税信用等级上实施A、B、M、C、D级纳税人分类管理,严格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管理原则,健全信用激励惩戒措施。充分发挥等级评定的社会效应,积极落实好对A级纳税人办税优待办法,落实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检查等方面的优待,积极引导纳税人向A级纳税人等级努力,让纳税人切切实实感受到诚信纳税的光荣。对D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依法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动态信息管理,对存在违章行为的纳税人,经调查核实,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按照规定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实现分类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诚信为本,信用天下。通过全面实施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双鸭山市不仅向全社会展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为双鸭山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诚信发展氛围,同时也为双鸭山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放思想,依法运用“非禁即入+信用承诺+信用监管”破冰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难点,提供了坚实的社会信用保障。